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续) |
| |
摘 要: | 第五条 开展射击运动的县以上体育运动委员会,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 第六条 专业狩猎生产的人员和单位,可以佩带和配置猎枪。非专业狩猎人员持有猎枪的,限十八岁以上公民,每人不得超过两支。 第七条 狩猎生产和科研教学单位、野生动物饲养和畜牧业单位、兽医院需对动物进行麻醉注射的,可以配置注射枪。 第八条 电影制片厂因拍摄电影需要,可以购置已经淘汰的旧式枪支作道具使用。但除少量效果枪外,其他枪支机件必须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再能用以实弹射击。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