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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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文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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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21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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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14年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执行制度进行了完善,突出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主导作用,但仍然坚持“不停止执行为原则,停止执行为例外”。实际上,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包含“停止执行”和“不停止执行”2个方面的内容: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适用“不停止执行为原则”,而法院则遵循“停止执行为原则”。借鉴域外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执行制度,应侧重发挥法院的主导作用,规范行政机关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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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诉讼执行制度 行政行为 停止执行 自由裁量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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