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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摘登九)
摘    要:第四十五条【对使用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管理】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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