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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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贾庆伟 刘亚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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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硕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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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租赁做为一种交易形式,以物的使用权为主要交易对象。现代社会对租赁的理解已不仅仅局限于物的使用权。现代社会把租赁分为两种类型:即服务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服务性租赁,又称普通租赁或一般租赁,是一种“未完全清偿式”租赁,即在租赁期内租金不能完全清偿标的物的价值,租赁物往往需要反复出租。在IT行业中主要应用于通用设备的租赁,如普通电脑设备的租赁。服务性租赁中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出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适用性担保义务,具体包括对租赁物的维修、更换义务。我国的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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