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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河道清障中行政许可的补偿
引用本文:张菊清.浅谈河道清障中行政许可的补偿[J].水利发展研究,2007,7(6):37-39.
作者姓名:张菊清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水利局,广西,柳州,545001
摘    要: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为了防汛安全的公共利益,以市防汛部门名义,对依法取得营业许可并尚在合法、有效期间的水上餐饮船只进行清除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但政府应给予船主行政补偿。不予行政补偿或发给"奖金"、"处置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关 键 词:河道清障  行政许可  行政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文章编号:1671-1408(2007)06-0037-03
修稿时间: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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