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河道清障中行政许可的补偿 |
| |
作者姓名: | 张菊清 |
| |
作者单位: |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水利局,广西,柳州,545001 |
| |
摘 要: | 目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行政补偿法典,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确立了"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平等保护"、"信赖保护原则"。为了防汛安全的公共利益,以市防汛部门名义,对依法取得营业许可并尚在合法、有效期间的水上餐饮船只进行清除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但政府应给予船主行政补偿。不予行政补偿或发给"奖金"、"处置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
关 键 词: | 河道清障 行政许可 行政补偿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
文章编号: | 1671-1408(2007)06-0037-03 |
修稿时间: | 2007-03-19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