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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摘    要: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通过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作出的规定。这个司法解释将自4月10日起施行。 这个司法解释规定,生产、销售的有毒、有害食品被食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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