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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寒和严冷地区热交换系统用电负荷可否低于二级?
摘 要:
答:JGJ 242-2011《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3.2.2条规定,严寒和严冷地区住宅建筑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底层和多层住宅建筑用电负荷一般为三级,严寒和寒冷地区为保障集中供暖系统运行正常,对区域性集中供暖系统的供电不宜低于二级。
关 键 词:
用电负荷
热交换系统
集中供暖系统
电气设计规范
多层住宅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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