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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5138—1996《工业用液氯》(续完)
摘    要:6标志、标签、包装、运输、贮存6.1标志液氮包装标志,除按《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二章第11、12条的规定执行外,槽车及钢瓶应有明显的“液氮”、“有毒”字样并注明车号或瓶号,厂名或厂址,皮重及允许包装之净重。6.2标签每批出厂的液氯,都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标签,内容包括:生产厂名称、商标、产品名称及厂址、等级、标准编号、生产日期、批号、净重等。6.3包装液氮用槽车和钢瓶包装。液氯包装量:钢瓶不得大干1.25kg/L,槽车不得大于1.20kg/L。6.4液氯的运输、贮存等,按GB11984执行。7安全要求氯气属于Ⅱ级(高度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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