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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
摘 要: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关 键 词:
违法所得
食品生产经营
主管部门
食品安全标准
货值
责令停产停业
食品添加剂
职责分工
情节严重
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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