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继续深化标准化工作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使标准化工作与国际接轨。 1.建立健全以强制性国家标准为基础,包括有综合通用标准化规章的标准化技术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由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的技术法规构成的我国标准化体系。 对我国现有强制性标准逐步规范其范围和内涵,使之能溯源到标准化法的规定。 瞄准欧共体等自由贸易区域,逐步建立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标准化技术法和标准通告、咨询机构的联系,逐步开展通报和咨询工作。为此,必须尽快完善必要的工作硬件和软件条件,争取尽快把强制性国家标准英文版建立起来。 2.制定强制性标准的实施监督管理办法。 3.按照1994年确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改革方案,在试点的基础上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改革逐步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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