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
摘    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制定鲜茧收购资格中质量保证的基本条件(暂行)。 一、设施和环境 鲜茧收购、检验和贮存场地,应与其承担的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鲜茧收购和干燥的场地,应以确保收购和干燥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全茧质为前提。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