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总局发出“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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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003年4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发出了“关于限制进口类废物环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为进一步加强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审批,强化后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 1、自2003年7月1日起,需要加工利用进口废物的,由加工利用单位向所在地地级市环保部门提出年度进口废物申请,由地级市环保局初审后转报省级环保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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