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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管节能[2014]152号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青海省经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提高能源资源计量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T17167)、《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GB/T29149)等国家标准,现就“十二五”后两年能源资源计量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关 键 词:能源资源  计量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质量技术监督局  西藏自治区  计量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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