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其他类机动车驾驶证增驾关系的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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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周见闻,李军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与其他类机动车驾驶证增驾关系的思考[J].农业开发与装备,2005(5):2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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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见闻 李军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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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与此同时,该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由此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行政许可范围内,农机部门办理拖拉机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除拖拉机驾驶人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警察部队以外的机动车驾驶人考核发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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