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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宣传专栏
摘    要:<正>《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亚运会标志权。侵犯亚运会标志权是指未经亚运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亚运会标志。本办法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亚运会标志:(一)将亚运会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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