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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利局(通知)
摘    要:各县水利局、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33号文件和水电部(85)水电办字第24号通知的精神,关于各县水利局编纂水利志所需的资料费、印刷费及日常业务费等项经费,经征得市财政局同意,可在各县水利局所属综合经营和收益上缴费用中列支,以推动这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志书质量,早出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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