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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明确征管办法
摘    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就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做出通知。通知指出,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通知明确,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规定计缴企业所得税。

关 键 词:企业所得税  建筑企业  经营  征管  国家税务总局  项目经理部  分支机构  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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