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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摘    要: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关于“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的规定,推动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机械工业产品实施强制性标准认定(以下简称认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的,属于机械工业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适用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经按本办法确认符合强制性标准,并由机械工业部颁发认定证书的活动.本办法不适用于已实行安全认证和实施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机械工业产品.第三条 凡属于认定范围内的机械工业产品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取得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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