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目前,在我国司法审判中,针对在OEM方式出口产品的商标,是否可能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上,法院出现了不同判例。一些法院认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使消费者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所以消费者是否混淆,是认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前提。OEM产品不在中国国内销售,所以不存在侵犯中国商标权问题。而另一些法院并不认为混淆是商标侵权的前提。对此,作者从商标的基本功能,海关保护条例、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商标侵权责任,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混淆"在商标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法律逻辑应当统一等角度进行分析,并明确提出商标侵权,应该不以消费者是否混淆为前提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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