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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水资源利用的无害原则与国际赔偿责任——兼论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引用本文:何艳梅.跨国水资源利用的无害原则与国际赔偿责任——兼论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J].水利发展研究,2007,7(6):53-57.
作者姓名:何艳梅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摘    要:无害原则是国际水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流域的沿岸国在自己领土内利用国际流域水资源时,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预防、减少和控制对其他沿岸国或其环境的重大损害。国际社会目前还没有就国际法不加禁止的但是造成损害性后果的国际水资源利用行为建立国家赔偿责任制度。

关 键 词:跨国水资源  无害利用  重大损害  国际赔偿责任
文章编号:1671-1408(2007)06-0053-05
修稿时间:2007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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