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大多数学者认为,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系统、盗窃计算机数据等完全以计算机信息系统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毫无疑问地属于计算机犯罪,但对于以计算机技术为工具而进行的犯罪,是否属于计算机犯罪则存在很大的争议。有些学者认为两者都属于计算机犯罪,前者属于对象型计算机犯罪,后者属于工具型计算机犯罪。作者同意这种观点,因为计算机犯罪属于一种犯罪类型,或者说是一种犯罪特征,凡是以计算机技术为特征,不论是以它为对象,还是以它为工具,都应该属于计算机犯罪。文章结合实际发生的一些以计算机技术为犯罪手段的犯罪案例,在讨论工具型计算机犯罪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应对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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