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卫生部文件卫法监发[1999]第342号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外经贸部、卫生部等七部局下发的1999年第7号公告的精神,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有关进口商品提供的部分在口岸封存产品未受二恶英污染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经研究,现准下列产品(见附件)由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予以验放。附件:允许验放的产品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允许验放的产品名单序号 产品名称 生产制造商 提供的证明文件编号生产国 1. 乳清粉 LESFROMAGERSDETHIERACHE L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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