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一、确定辅线单位独立法人地位是实现主辅分离的前提条件本钢自1993年就开始进行了主辅分离的改革,在精干主体的同时,将辅助单位与主体分离.到1997年底,除极少数辅线单位以独立法人进行登记注册外,大多数辅线单位仍是以委托法人形式进行登记注册,经过近四年的运行实践证明,主辅分离没有收到预想效果,实际是分而不离,表现在:一是辅线单位由于没有以独立法人进行登记注册,不具备独立法人的法律地位,因此,也就不可能成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更不可能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二是由于没有以独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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