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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锋:“我手执他法”与城管执法主体的“先天不足”
摘 要:
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剥离出来。集中交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这就是《行政处罚法》第16条规定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那么,这个以前没有,由于实施《行政处罚法》才设立的集中.承继了几个原有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就是城管。国务院虽然先后下发过几个通知。对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了一些具体原则、要求和程序(对国务院仅通过指导性质的、临时性的,政策性特点的通知来对行政处罚权的转移进行规范是否恰当曾有人提出质疑)。但是,
关 键 词: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执法主体
《行政处罚法》
行政机关
国务院
临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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