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玻璃钢气瓶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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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于1974年4月26日,以(74)建发材字198号文,颁发了“玻璃钢气瓶试行标准” (JC194-74)。国家计委劳动局、国家建委建材局于1974年4月30日,以(74)计劳护字61号、(74)建材科字162号文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玻璃钢气瓶安全管理的通知”,对玻璃钢气瓶的制造、使用,维护作了明确的规定。现将有关安全使用的条文摘录如下,供充装单位、使用单位参考。本刊1974年第1期刊登的“全国玻璃钢气瓶标准会议及气瓶安全暂行规定”一文撤消,有关玻璃钢气瓶的事宜按“标准”和“通知”执行。——本刊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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