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间应有的担保关系(下)——兼论菲迪克推荐的保函格式的合理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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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显之.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间应有的担保关系(下)——兼论菲迪克推荐的保函格式的合理性[J].中国工程咨询,2007(4):31-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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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显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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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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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三)支付保证和履约保函
支付保证和履约保函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间最基本的担保关系,支付保证是发包方向承包商提供的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履约担保是承包商向发包方提供的履行合同项下全部义务的担保,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保障,是保证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得以顺利履行的基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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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履约担保 保函 理性 承包商 发包方 菲 工程款 |
文章编号: | 24262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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