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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2254号
摘    要: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6月,我委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试行了差别电价政策;2004年9月,我委又会同国家电监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对差别电价政策作了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的实施,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此,决定继续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关 键 词:电价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行差  价格  产业结构调整  收费政策  自备电厂  优化升级  国务院  电解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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