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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
引用本文:赵庚寅.浅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J].建筑安全,2005,20(9):20-21.
作者姓名:赵庚寅
作者单位: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
摘    要: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从而明确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执法职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一方面要对管理相对人实施执法检查.另一方面亦应承担执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当前工程建设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由于种种原因,

关 键 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监督执法工作  行政主管部门  监督机构  监督检查  施工现场  执法职能  法律地位  现场实施
收稿时间:2005-06-05
修稿时间:200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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