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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是否能够拿到经济补偿金
作者姓名:天明
作者单位:淄博矿业集团党委宣传部;
摘    要:黄先生是上海市某外企的员工。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后,他与企业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是2004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可到了2005年4月,该企业在奉贤扩建了厂房,并于2006年2月将整个企业从浦东搬至奉贤。由于黄先生家在浦西市区,妻儿体弱多病,需要照顾,为此黄先生向企业表示无法去奉贤上班,同时拒绝了企业对自己的工作安排。2006年2月27日,该企业通知黄先生:

关 键 词: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  企业  上海市  西市区  外企  期限  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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