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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以来鄱阳湖区渔政制度初探——以鄱阳县为中心
摘    要:渔政制度是国家经济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渔业赋税是国家赋税的重要补充。鄱阳湖是中国第一大淡水湖,鄱阳湖区渔政在明清江西国家政权建设中占据一定的地位。本文以鄱阳县为中心,具体考察明清以来鄱阳湖区渔政管理及其自治因子——河泊所、渔行、保甲制度与民间俗信。河泊所是明清时期鄱阳湖渔政及赋税管理机构;渔行是民间社会渔业管理的辅助机构,它具有调节渔业纠纷、贩卖转销鲜(干)鱼、结队团体围捕、民间渔业资本借贷的社会职能;保甲制度与民间俗信规范与制约着渔民的生产、生活,主客观上对乡村渔业社会管理有着自治作用,三者互补。在鄱阳湖区,形成在国家治理大背景下,渔行为辅的乡村保甲制度与俗信自治的鄱阳湖渔政管理的共治发展,繁荣鄱阳湖区渔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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