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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政策。为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停止执行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5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国内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国产钢材,一律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办理免、抵税。对今年上半年已下达计划的2005年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应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销售完毕,并开具“以产顶进钢材监管书”。同时对于在2005年6月30日以前销售给加工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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