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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法》起草近况
摘    要:1993年7月,《节能法》(送审搞)呈报国务院后,国务院法制局分别向各部门、各地区征求了意见并组织起草小组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提出《节能法》修改稿,组织财政部、人事部、国务统计局、人民银行、国家技术监督局召开了两次协调会,并向北京市有关厅局及企业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局组织起草小组提出《节能法》第二次修改稿. 今年3月6日至22日,由国务院法制局牵头,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派员赴四川、江苏、上海进行调研,邀请主管节能工作的有关同志、专家、企业领导和专业人员总计150多人,听取了他们对修改稿的意见. 四川、江苏、上海的同志强烈要求《节能法》快点出台,特别要求明确以下几个问题:(1)应当明确国家在财政上如何支持节能工作,建议财政预算专列节能专项资金;(2)银行对节能项目应给予低息贷款并给予优先照顾;(3)建议税务部门对工能投资实行零税率;(4)关于能耗标准,应允许各地区结合实际自定标准;(5)国家应列专项费用用于节能奖励;(6)应当列明监测内容,对监测队伍及监测费用国家应专项列支;(7)关于节能统计,国家统计局应明令各行业、各地区对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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