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刚柔差别机制"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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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东楚.法律实践性教学的"刚柔差别机制"研究[J].有色金属高教研究,2007(2):9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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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东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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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南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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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湖南省教学改革立项课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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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面对我国高等教育体制的转型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法律实践性教学必须建立一种刚中有柔、柔中有刚、刚柔相济的“刚柔差别机制”。不仅要完善加强作为必修科目的、“格式化和定量化”的刚性实践教学机制,而且要开拓建立作为辅修科目或者课外项目的、“辅助性多方位”的柔性实践教学机制。刚性实践教学机制主要包括法律实习的“三三制模式”:模拟审判实习(包括民事模拟审判实习、刑事模拟审判实习、综合模拟审判实习)——司法认识实习——法律毕业实习。柔性实践教学机制主要包括判例教学法、疑案辩论、专题辩论、法律咨询、法律信箱、法律诊所、法律援助和法律田野调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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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刚性机制 柔性机制 法律实习"三三制"模式 判例教学法 法律诊所 |
文章编号: | 1671-1610(2007)02-0096-05 |
收稿时间: | 2006-09-13 |
修稿时间: | 2006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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