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消防局停止统一印制《灭火器维修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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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龚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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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进一步规范灭火器维修行业的经营行为,加强维修企业的 质量,日前,上海市消防局发出通知,决定停止由消防局统一印制《灭火器维修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改由各维修单位自行印制。 《通知》要求,自1999年5月启用的,由上海市消防局统一印制的椭圆形《合格证》可使用至2001年8月31日,从2001年9月1日起必须停止使用。各单位从即日起可自行设计印制《合格证》,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合格证》内容、规格尺寸和颜色应符合GA95-1995《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第4.15条和《公安部灭火器维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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