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向隐患开刀——上海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整治系列报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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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2001年 5月 17日,公安部、国家经贸委、教育部、监察部、建设部、文化部、卫生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1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一时之间,全国上下纷纷行动。 上海在这次治理中,行动迅速、整治有力,展开了一场声势浩大、涉及面广、延续时间长的特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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