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业委会的权责、法律地位及运作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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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永彤.试论业委会的权责、法律地位及运作程序[J].上海住宅,2005(3):96-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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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永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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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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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2003年9月1日颁布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了业主大会等成立方式、职责、会议形式、表决原则以及议事规则的主要事项,规定了业主委员会的产生方式、委员条件、职责、备案等,《条例》中关于业主委员会的规定,是房地产法律研究中受到普遍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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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权责 业委会 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 运作程序 区域内 议事规则 《条例》 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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