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修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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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涂翼民,李洪应,何平贵,魏文辉,涂斗岩.对《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修订意见[J].建筑机械,200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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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涂翼民 李洪应 何平贵 魏文辉 涂斗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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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电力设备总厂生产技术部建机项目组 江西南昌330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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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应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有关标准,笔者通过多年的生产实践对建设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起草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一些修改意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对设备购置提出了以下规定:(1)第七条规定:租赁单位购置的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必须是经国家质监总局许可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2)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即国家和行业标准都必须达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不得购置、出租。(3)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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