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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司股东在清算中的民事责任承担
引用本文:张捷.浅谈公司股东在清算中的民事责任承担[J].中国科技博览,2013(20):198-199.
作者姓名:张捷
作者单位:沪宁城际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摘要】在公司解散后,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法定清算义务人,无论是在公司的普通清算程序中,还是在特别清算程序中,对公司的清算工作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当股东主动积极的履行这项义务时,当然没有什么责任会降临到他们的头上,但是,一旦股东不履行或者没能有效履行清算义务,相应的责任便会随之而来。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说,股东在公司清算中承担法律责任是其法律义务的转化。因此,在设计公司清算中有关股东的相关责任时,一定要考虑到其责任的可执行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设立时,股东的出资应当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如《公司法》第三十一条仅规定了股东的补充出资责任,此种规定,一方面对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并不能很好地起到惩戒作用;另一方面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此外,公司股东比债权人更有条件防范出资不实,且对出资不实的股东享有追偿权,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讲,其也应当先于债权人承担风险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所以,股东在公司清算期间所为的交易实际上就是一种滥用公司人格的个人交易行为。但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由此可见,我国《公司法》只是规定了相关的行政责任,而对民事清偿或者赔偿责任只字未提。在公司解散后,如果股东拒不承担清算责任而使公司财产遭受毁损、贬值、灭失,即便股东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好处,也应该对公司债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为正是由于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或承担清算责任才造成了公司财产的减损,从而致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公司解散后,清算的进行必须要以公司相关财务资料的完备为前提。公司解散后,在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股东在没有对公司清算就利用虚假清算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的行为无疑是为了多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同时也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对其侵权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公司股东  清算人  清算责任  清偿责任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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