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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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J].能源工程,2001(2):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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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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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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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第一条 为保障节能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 ,促进合理用能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结合浙江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 50 0 0t(含50 0 0t,下同 )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在 30 0 0t标准煤以上 ,50 0 0t标准煤以下的用能单位 ,可作为市、县 (市 )、区的重点用能单位。第三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贯彻执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节能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 ,遵循依法用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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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agement Measure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for Key Energy Consumers in Zheji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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