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新闻纸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复审期间继续征收反倾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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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1999年6月3日发布公告,根据1997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与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1999年第4号及附件),对原产于上述国家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1998年7月10日起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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