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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形势 规范法律——谈《城市规划法》的修订
引用本文:姚爱国. 适应形势 规范法律——谈《城市规划法》的修订[J]. 规划师, 2003, 19(12): 52-56
作者姓名:姚爱国
作者单位:扬州市规划局,江苏,扬州,225002
摘    要:必须解决好设区市所辖区设立的规划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各类开发园区的规划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划管理权等三个问题。同时,城乡规划法应科学、合理地规范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为,并以行政许可法的颁行为契机,规范实施规划的许可行为。修订时,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应引起重视:违法建设的界定、性质认定应当更具操作性;违法建设的处理措施应当更加具体、完善;擅自改变地形地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应予明确。

关 键 词:《城市规划法》 立法 城乡规划 依法治国
文章编号:1006-0022(2003)12-0052-05
修稿时间:2003-10-01

Adpt to Situation and Standardize Law--Discuss The Revision of Law on Urban Planning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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