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条及《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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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传宙.《合同法》第51条及《合同法解释(三)》第三条之我见[J].建造师,20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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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传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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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澳门科技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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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无权处分制度涉及《合同法》的第51条规范,其规定了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由于法条规定不甚明确,在不同理论前提下就会对该问题得出不同结论,我们需注意的是,我国并没有认可物权行为的理论,不存在债权合同有效而物权行为效力待定之说。新出台的《合同法解释(三)》中第3条也并不是对《合同法》第51条的修改,而是针对不为《合同法》第51条所调整的案件类型,它使得无权处分适用情形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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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 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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