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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制订工程质量保证金新规范
摘 要:
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出5项规定:(1)社会投资项目,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委托项目所在市、县金融机构托管,金融机构在支付质量保证金时,应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面同意;(2)住宅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24个月;(3)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前,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对工程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应通知施工单位按规定进行保修;
关 键 词:
保证金
安徽省
新规范
缺陷责任期
制订
建设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机构
金融机构
暂行办法
投资项目
住宅工程
全面检查
管理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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