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拖欠水费者可申请法院按督促程序执行 |
| |
引用本文: | 宋恒义.对拖欠水费者可申请法院按督促程序执行[J].中国水利,1993(1). |
| |
作者姓名: | 宋恒义 |
| |
作者单位: | 陕西省水利厅 |
| |
摘 要: | 水费计收,是水利工程供水单位按照国务院和我省政府制定的水费计收管理办法,实行有偿服务,维持自我发展的重要“支柱”。但长期以来一些用水单位和个人,由于受“大锅水”的传统观念的影响,拖欠水费的现象仍然存在,催缴水费已成为供水单位的一个沉重负担。对此,笔者建议,运用法律武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章的规定,对拖欠水费,特别是对那些拒不缴水费的,供水单位可申请人民法院按照督促程序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34条规定:“使用供水工程供应的水,应当按照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缚水费。”国务院、省政府颁布的水利工程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中都明确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