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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学思考
引用本文:李盘生,陈国微,陈丽慧,兰跃钗,夏燕丰.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学思考[J].中国食品卫生杂志,2003,15(5):418-420.
作者姓名:李盘生  陈国微  陈丽慧  兰跃钗  夏燕丰
作者单位:丽水市卫生监督所,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某食品厂未经卫生部审批擅自生产经营保健食品 ,并使用与某知名商品相似的装潢 ,受到卫生行政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该食品厂分批缴纳卫生行政机构处以的罚款 ,交纳部分后拒交并获得法院的同意。理由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在先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不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中未缴纳的罚款部分。卫生部门认为该案是一个法人单位触犯两种不同的法律 ,不属于“一事不再罚” ,应分别处罚。另有两位作者对该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 键 词: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学思考  法学原理  案例
文章编号:1004-8456(2003)05-0418-03
修稿时间:200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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