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的法学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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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盘生 陈国微 陈丽慧 兰跃钗 夏燕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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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丽水市卫生监督所,浙江,丽水,32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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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某食品厂未经卫生部审批擅自生产经营保健食品 ,并使用与某知名商品相似的装潢 ,受到卫生行政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的处罚。该食品厂分批缴纳卫生行政机构处以的罚款 ,交纳部分后拒交并获得法院的同意。理由是工商行政部门的处罚在先 ,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不予执行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中未缴纳的罚款部分。卫生部门认为该案是一个法人单位触犯两种不同的法律 ,不属于“一事不再罚” ,应分别处罚。另有两位作者对该案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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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处罚法 “一事不再罚”原则 法学思考 法学原理 案例 |
文章编号: | 1004-8456(2003)05-0418-03 |
修稿时间: | 2003-03-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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