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监理单位承担投资控制的必要性及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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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茂才.浅析监理单位承担投资控制的必要性及意义[J].中国建设信息,2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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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茂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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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外建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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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应当说这是一个长期来人们议论最多且在实践中产生问题最多的老话题。笔者愿意就此话题结合近期几个项目的实践再略谈一二。 国家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已经明确:“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书面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的条款。”毋庸置疑。问题在于规范在执行中总是程度不同的被扭曲或走样。笔者曾做过粗略调查:从南方的海南、广东深圳、上海,北方的辽宁、黑龙江等地,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承担监理任务的绝大多数仅仅是质量控制,在监理工作中除质量、进度控制外同时承担投资控制的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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