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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辩证法“三大规律”适用性的反思
引用本文:郭强.关于自然辩证法“三大规律”适用性的反思[J].中原工学院学报,2014(5):5-9.
作者姓名:郭强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    要:从本体论的观点看,辩证法"三大规律"表示的现象有一定的普遍性,但并不是普适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最普遍现象。从认识论的观点看,"三大规律"是"运动"、"变化"、"联系"等范畴的具体化,因而其能够解释的现象不及运动、变化和联系等范畴广泛。作为方法论,"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的实际意义没有传统理解的那样大,"对立统一"能提供一定的分析程序,比较适合分析具有对抗性质的社会问题。由于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能够普适于自然界、社会和思维的规律只能是形式上的、不涉及具体内容的规律,这类规律的实质只能是对日常经验的抽象反思。将"三大规律"方法化固然可以避免对其进行正误评价,但缺乏经验支持,难以证明其在方法上的优越性,因而这是一种消极的做法。

关 键 词:三大规律  本体论  认识论  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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