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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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规定:“有防汛任务的地方,应当根据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制定洪水调度方案。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海河流域的永定河、大清河、漳卫南运河和北三河)、松花江、辽河、珠江和太湖流域的洪水调度方案,由有关流域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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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 防汛 防御洪水 调度方案 海河流域 漳卫南运河 《条例》 太湖流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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